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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私利行贿 最终获刑10年
2013/10/15 21:33:07    来源: 西部晨风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9月27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刘建阳行贿一案进行宣判,裁定驳回刘建阳上诉,维持湖滨区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建阳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

    被告人刘建阳系河南省偃师市缑氏镇刘庄村个体经营户。经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刘建阳为中标义马市教育体育局图书采购、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教学器材采购、中小学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等项目,以及渑池县中小学教学仪器采购项目,事先与义马市教育体育局原工作人员郭万青、杜瑞平等人联络并承诺中标后给相关人员好处费。刘建阳借用他人经营资质在上述政府投票项目中5次中标,刘建阳为表示答谢先后4次累计向杜瑞平送人民币60万元,由杜瑞平将上述行贿款进行分配、转交,分别送给义马市教育体育局原副局长侯锁权、原工作人员郭万青、义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原主任侯群鹏;另外,为了在渑池县中小学教学仪器项目中标,向渑池县教育体育局原局长李遂来行贿人民币10万元。湖滨区检察院侦办杜瑞平等人受贿时发现刘建阳涉嫌行贿事实并于2012年4月12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7日在偃师市将刘建阳抓获。

    湖滨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建阳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3名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7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且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刘建阳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刘建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刘建阳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该案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后认为:刘建阳涉嫌行贿犯罪于2012年4月12日由湖滨区检察院立案,后将刘建阳作为在逃人员追查,2012年5月7日公安机关在偃师市将刘建阳抓获,刘建阳对其到案时间并无异议,其递交的注明于2012年5月8日书写的自首材料虽然作出如实供述,但并非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构成自首,且刘建阳的供述及杜瑞平证言证实刘建阳曾明确要求杜瑞平代其向侯群鹏、郭万青行贿的事实,且侯群鹏、郭万青等人实际也收到了刘建阳的贿款,上诉人认为其未向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及构成自首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玉涛 王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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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玉涛 王建光 网络编辑:王一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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