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三门峡日报社主办 版权所有 © 1999-2012 运营维护:三门峡日报社网络技术部
<> 技术支持:(0398)2981119 <> 支持:smx_rb@163.com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17号
<> 建议您使用IE6以上版本,1024X768或以上屏幕分辨率以达到最佳浏览效果 豫ICP备12008648号-1
本网站所刊发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西部在线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转载使用
义昌大桥爆炸案一审宣判
2015/11/16 11:39:51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本报讯 (记者葛洋)11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3年发生在我市境内的义昌大桥爆炸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庭认定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张根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薛运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翟工厂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郭转玲、唐进虎、唐雪琴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唐振生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保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根林系陕西省蒲城县宏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所有者及负责人。2012年3月,张根林与薛运芳签订联营协议,雇用不具备从业资格人员超标准、超范围生产,未按国家规定进行质量检验、销售备案和运输审批。2013年1月,该公司李瑞党(已在事故中死亡)、翟工厂管理的车间违规生产制造“土地雷”7900余枚。同时,还查明了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翟工厂、张保林在多种烟花产品上假冒“天宇”“美神”“金忠”牌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共计40余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分别构成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根林、薛运芳当庭表示上诉。 |
网络编辑:王一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