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7月8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全省将重点督察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维护,高温天气用人单位须足额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严禁用人单位延长职工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 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通知要求,在高温天气期间,凡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职工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 按照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同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河南省人社厅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和奖金。此外,各地要切实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王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