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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2015/7/27 18:38:08    来源: 市民记者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案例一
  
  执行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案件进展:已判决
  
  申请执行人:谢仁和
  
  被执行人:郭俊洋
  
  基本案情:

  
  谢仁和申请执行郭俊洋建设工程合同案。2013年11月4日,渑池县人民法院(2013)渑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俊洋支付谢仁和工程款114000元。2013年12月8日判决生效,同年12月31日,渑池法院受理谢仁和申请执行郭俊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执行人员多次与被执行人郭俊洋联系,因被执行人郭俊洋逃避执行长期外出,执行人员无奈于2014年4月24日将执行通知书留置送达给被执行人郭俊洋妻子。并查明2014年1月17日,被执行人郭俊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为52490.70元,当日取款5000元,同年1月20日,取款45000元,22日消费299元,余额2195.11元。被执行人郭俊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多次转移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处理结果:
  
  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4日将案件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2014年8月12日,郭俊洋到公安机关投案,8月13日主动向渑池县人民法院交纳执行款114000元。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郭俊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郭俊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二
  
  执行法院: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案件进展:已判决
  
  申请执行人:徐丽娜
  
  被执行人:孟建祥
  
  基本案情:

  
  徐丽娜申请执行孟建祥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7月1日,渑池法院作出(2013)渑民一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被告孟建祥于给付徐丽娜105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徐丽娜于2013年9月2日向渑池法院申请执行。渑池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向孟建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孟建祥履行判决义务,被告孟建祥拒不履行。2013年10月14日,被告孟建祥将其名下的一辆豫ms3587吉普越野车以30万元价格变卖给田华,得款后仍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渑池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孟建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处理结果:
  
  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孟建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
  
  执行法院: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案件进展:已判决
  
  申请执行人:李自勇、侯胜良
  
  被执行人:刘新科
  
  基本案情:

  
  李自勇、侯胜良与侯冯治、刘新科因砖厂经营纠纷,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灵民一初字第137号判决书,判令侯冯治、刘新科偿还李自勇、侯胜良87500元。侯冯治、刘新科上诉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自勇、侯胜良于2010年12月22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人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2年2月24日,被执行人刘新科与他人签订《联合生产经营砖厂协议》,并按协议先后收取他人25万元,但二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侯冯治年龄偏大,身体有病,拘留所表示其不适宜拘留,灵宝法院未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2年12月11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新科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其经教育仍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以上事实,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处理结果:
  
  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刘新科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并于2015年7月9日10时在灵宝法院开庭审理,当庭一审判处刘新科拒执罪2年。
  
  案例四
  
  执行法院: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
  
  案件进展:已判决
  
  申请执行人:张焕民、李群贞等人
  
  被执行人:王聪治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4日中午,王聪治在和白保卫一同开拖拉机到同村张某麦场拉草喂牛过程中,致帮忙的张某从拖拉机上摔下身亡。张某亲属张焕民等五人将王聪治起诉至陕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判决王聪治和白保卫赔偿死者亲属张焕民等人各项经济损失140174.3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聪治一直不履行赔偿义务,张焕民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陕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王聪治、白保卫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陕执字第3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聪治、白保卫人民币145803.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同日查封了王聪治所有的一台手扶拖拉机以及已烤好的当年种植的三亩烟叶,明确告知王聪治不得擅自变卖。后被告人王聪治擅自将其三亩烟叶变卖3000余元外逃。2015年2月15日,王聪治被公安机关抓获。陕县人民检察院以王聪治拒不执行判决向陕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5月29日公开审理。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聪治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王聪治因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五
  
  执行法院: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案件进展: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申请执行人:莫西亭、孙留朋
  
  被执行人:张云香、莫伟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张云香丈夫莫某在矿业公司工作时因发生塌方事故死亡,后经协商矿业公司一次性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0000元,被执行人张云香与死者父母莫西亭、孙留朋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张云香领取了220000元,但未给死者父母莫西亭、孙留朋分配,莫西亭、孙留朋诉至法院,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卢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判决张云香及其儿子莫伟给付死者父母莫西亭、孙留朋108496.99元。判决生效后张云香及其儿子莫伟一直没有履行判决义务,莫西亭、孙留朋于2010年5月24日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
  
  处理结果:
  
  被执行人张云香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卢氏法院依法将该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张云香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张云香迫于刑责的威慑,主动请求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罚,目前该案还在侦查,近期将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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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英 网络编辑:王一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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