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实施已半年有余。该法第126条新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情况。小额诉讼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也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但在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法官难以准确把握适用小额诉讼的立案条件。根据《民诉法》第126条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对象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但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对该条规定的把握没有充分的前例可循,个别法官对有些案件是否适用小额诉讼心存顾虑,最终会选择放弃适用该程序。二是法院缺乏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级监督。小额诉讼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虽节约了诉讼资源,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但实质上取消了部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使二审法院无法对个别一审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三是法院小额诉讼程序的启动方式不统一。有的法院法官可依职权启动这一程序,有的法院通过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这一程序,做法不尽相同。四是法官对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如何变更问题认识不统一。立案部门与审判部门在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认识不一致时,法官对审判部门可否变更诉讼程序以及如何变更争议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特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对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成功案例进行广泛宣传,鼓励基层法院实行案件繁简分流,鼓励基层法官特别是人民法庭法官大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二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司法解释,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立案条件,审级监督,程序的启动、变更和转换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增加程序的可操作性。三是完善监督制度。法院应主动借助新闻媒体、微博、网站等平台,接受社会各界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监督。四是建议上级法院规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裁判文书的格式。五是法院在依职权启动小额诉讼程序时,应向原告、被告同时书面告知。六是审判部门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的条件需变更程序的,应当向立案部门说明情况进行变更。 (代文官 张群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