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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2012/5/27 23:49:12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本报讯  经市政府近日批复,从2011年7月起,三门峡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6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其余县(市)提高到不低于260元/月;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440元/年提高到不低于1600元/年。从2012年1月起,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2240元/年提高到不低于264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由1320元/年提高到不低于1740元/年。

  为使我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标准落到实处,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质量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2012年提出的“城市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由2011年的160元提高到不低于180元,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由2011年的72元提高到不低于87元”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2011年的2240元/年提高到248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由2011年的1320元/年提高到1500元/年”要求,市民政局依据物价上涨幅度以及农村低保和五保供养工作的衔接,积极联合财政部门并报市政府批复,决定提高上述保障对象的保障标准。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因素,及时调整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最初1997年的100元/月,经过连续五次调整,已提高到目前的30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由最初2006年的924元/年,经过四次调整,已提高到目前的1600元/年;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2006年的1200元/年和1000元/年,经过四次调整,已提高到目前的2640元/年和174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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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长岗 赵慧利 网络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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