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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高原校长:60万元赃款换来7年刑
2013/7/25 11:42:32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7月19日,义马法院对三门峡市一高原校长张献国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追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0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献国(男,50岁,正县级),于1998年12月至2012年1月担任三门峡市第一高级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承建该校理、化、生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温州正德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业务员汪海林现金15万元,多次收受提供该校教辅资料的山东省金榜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另案处理)现金共计11.4万元,多次收受承建该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三门峡创新电脑有限公司经理吕某某现金共计6万元,多次收受承揽该校零星建筑工程的建筑商辛某某现金共计5万元,为四家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和在该校销售教辅资料和支付书款时提供帮助;先后13次收受马某、吉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兀某、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尚某某、任某等11人现金18.2万元,为张某某、吉某某、贾某某、张某某、赵某、兀某、郭某某、王某某、梁某某、尚某、马某某等12人成为临时教师、调动工作提供帮助;利用管理该校房产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该校羽毛球馆租赁户李某某共计2万元,为其租赁该校羽毛球馆提供帮助;收受该校商店租赁户曲某某1万元,并承诺为租赁房屋提供帮助;收受为该校提供屏风设备的易安家具公司经理刘某某2万元,为该公司支付货款提供帮助。综上,被告人张献国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贿赂计人民币60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献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献国在三门峡纪委对其进行谈话时,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不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献国不服判决,表示上诉。
  
  (义马法院马领海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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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师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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