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出口退税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7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缩短企业退税周期,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探索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向和新路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三门峡市出口退税周转金。 第二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作、有偿使用”的总体原则。出口退税周转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第三条 为明确出口退税周转金资金来源、拨付、管理、使用等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出口退税周转金的预算安排、争取省财政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出口退税周转金运营机构开展工作,检查出口退税周转金运营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并做好资金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三门峡海关负责办理出口报关单等相关业务,并对业务规范性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六条 三门峡市税务局负责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并进行业务监管和指导。 第七条 市政府指定三门峡市投资集团作为三门峡市出口退税周转金的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出口退税周转金的日常管理和核算,以及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在银行开设出口退税周转金专户,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验;负责出口退税周转金回收;接受市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每季度向市有关部门报送出口退税周转金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 出口退税周转金适用范围 第八条 申请出口退税周转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三门峡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数据纳入三门峡市统计,在税务部门进行出口退税备案,同时在银行设有出口退税账户。 (二)生产型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商贸型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成长性较好。 (三)已有一定出口业绩,上年度不少于5单出口业务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健全,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有稳定清晰的产品、资金流和货物流。新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已办理正常收汇和3次出口退税业务,且财务管理体制健全,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有稳定清晰的产品、资金流和货物流。 (四)接受商务部门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财务监督,银行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在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类以上的外贸企业。 第四章 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 第九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作为支持出口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出口退税周转金银行账户形成的利息收入,滚动计入周转金规模。 第十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按照封闭运营模式管理,周转金运营机构在三门峡市域内银行开立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期限为商品出口日期至税务部门退税到账日期,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含),申请额度一般控制在预申请出口退税金额的9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使用出口退税周转金的企业如因自身原因导致不能退税的, 在收到税务部门不予退税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归还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资金和缴纳使用费。 第十二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由需要使用出口退税周转金的企业向周转金运营机构按资金使用月数缴纳使用费,六个月(含)内,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基准缴纳使用费。 第十三条 借款企业如未按期偿还出口退税周转金,由周转金运营机构每日按逾期未还本金的1‰加收违约金。除收取使用费、加收违约金外,周转金运营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 出口退税周转金申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 企业向周转金运营机构申请使用出口退税周转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情况,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门财务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三门峡市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审批表》。 (三)企业承诺书(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真实,不存在骗取国家资金行为;按时结清周转金及使用费;如存在弄虚作假、违反财政政策等行为,甘愿承担相应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人代表签字)。 (四)申请周转金企业控股股东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书。 (五)本批次出口退税业务的海关报关单。 (六)在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供完整的出口退税备案信息。 (七)周转金运营机构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用A4纸打印,每页加盖公章,报周转金运营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真实进行审核、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初审完成后,会同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审并签署《三门峡市出口退税周转金审批表》。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周转金运营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周转金从其专户划入企业账户。 第六章 风险控制与出口退税周转金资金回收 第十八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建立退税周转金风险准备金制度。周转金运营机构收取的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费除用于运营机构工作费用外,全部转入风险准备金。 第十九条 出现逾期不归还周转金的情况时,应由周转金运营机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负责依法向借款企业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对逾期达1年以上且经依法追偿,仍不能全部追回的退税周转金,由周转金运营机构组织财务、金融、法律专家对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专家审核意见表,根据专家审核意见提出损失补偿意见,经市政府批准,由周转金运营机构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可以申请核销,核销部分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履行相关账务处理手续。周转金运营机构应当对核销的借款实行账销案存,继续依法进行追偿。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加强对出口退税周转金运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周转金运营机构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工作规程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 周转金运营机构未能履行职责,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仍隐瞒且发放周转金,造成周转金逾期无法收回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出口退税周转金由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企业承担偿还责任。出口退税周转金使用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使用周转金的行为,冻结其所有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取消其今后申请资金扶持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三门峡海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运营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财政局 三门峡市商务局 三门峡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门峡海关 三门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