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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收购灵宝一男子获刑
2014/2/23 21:46: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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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明知是他人兜售盗窃所得赃物,仍进行收购,一男子为此将自己送进班房。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2年11月2日晚,游某、陈某、王某、陈某(四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开车窜至灵宝市朱阳镇一碾矿点,盗窃金精粉约2.4吨,后以3万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进行收购。案发后,张某退还被盗人3万元现金。2013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波瑞 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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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波瑞 席静
网络编辑: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