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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父母钱财 女孩获刑三年
2014/6/4 15:56:37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21岁的张某多次盗窃父母钱财用于吸食毒品和上网,母亲多次劝导无效。今年3月,变本加厉的张某用母亲的身份证将7万元定期存款取出,将家里本来要用来买房子的首付款挥霍一空。经义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义马市法院近日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3月初,张某因没钱花了,便把主意打到母亲马梅的购房存款上。3月2日下午,她在家中书房内将马梅的建行卡存折盗走,存折上有定期存款7万元,并用家里的固定电话破解了密码。因取定期存款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张某又将马梅的身份证偷出,分4次将存折上的7万元存款取走。得手后的张某将其中一部分钱用于偿还自己欠的债务,一部分钱用于购买毒品等,其余的钱被她购买各种奢侈品而全部挥霍。

  

  在此期间,知道女儿有小偷小摸劣习的父母曾多次批评教育张某,但她置若罔闻,还振振有词地对父母说:“女儿要富养,你们不给我钱,我当然自己拿。”后来父母发现张某竟然把家里准备用来买房的钱也偷去了,便绝望地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被抓获后,对办案检察官说知道自己错了,希望父母能原谅自己,她以后一定改。但马梅夫妇强烈要求依法按照盗窃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市民记者 杜恩 郭新标)

  

  检察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偷拿自己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作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盗窃行为有所区别。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盗窃父母钱财数额巨大,屡教不改,且父母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属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张某应予相应的刑事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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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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