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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黄灯的执法标准不能等
2012/4/18 9:00:46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王旭东
  
  近日,浙江嘉兴发生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状告交管部门的闯黄灯司机败诉。据了解,目前,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引起公安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执法标准(4月16日《重庆晨报》)。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这是从幼儿园就开始灌输的“交通规则”。在实际交通中,红绿灯的概念很清晰,作用很明显;黄灯的概念很模糊,功能很脆弱。于是,“闯黄灯”游离在违法与合法的中间地带,道交法关于“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的规定给合法选择带来难度。车头或身车大多数越过算不算“越过”?在较快速度下,司机判断是否越过停止线只能凭感觉,感觉失灵怎么办?如果是一个车身很长的车辆,在亮黄灯时已越过或部分停止线,这时候停下来,也有碍绿灯下的车辆通行……
  
  全国首例闯黄灯案有着标本意义。官司输赢或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通过司法实践激活相关法律法规,让过去很模糊的黄灯功能更加清晰起来,让习以为常的“闯黄灯”谨慎起来。此外,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未详尽之处,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机动车闯黄灯执法标准是必要的。长期以来,闯红灯危害直接、明显,而闯黄灯危害处于“潜伏”状态,不仅未引起司机的重视,也未引起司法的重视,从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也可见其稀有性。司法经过实践才能发现不足之处,让潜伏的问题浮出水面。
  
  本来,黄灯是红绿灯转换的缓冲,是安全过渡。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遇到黄灯向前冲,“时间就是生命”,抢时间可扼杀生命,这有司机个人动机的成因,有汽车文明程度不高的因素,亦有法律法规语焉不详的推波助澜。黄灯功能的退化,说明道德支撑乏力,尤其是法律不“给力”。肆无忌惮地闯黄灯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是个人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仅从道德层面,单方面要求司机“勿以恶小而为之”,显然没有对症下药,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透过“闯黄灯”现象,我们要发现一些实质性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至少是细则与标准的缺失,也导致法治社会的“亮黄灯”。这应该成为首例闯黄灯案的延伸思考。而目前,我们的思考只限于是不是违法以及对违法的处罚等。“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法未详尽的情况下,“闯黄灯”违法与否不能一刀切,视不同情况而定。车辆需要“黄灯亮了等一等”,而法治“亮黄灯”,法律完善不能“等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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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师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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