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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冒用姐姐证件领取结婚证 民政局颁证行为是否有效
2014/6/5 11:03:58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妹妹冒用姐姐证件领取结婚证 民政局颁证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

  胡某与自幼被送养他人的王某系姐妹关系,胡某于2002年起外出务工,一直未与家人联系,家人亦未得其音讯。王某与他人相恋欲婚,但王某当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法不能办理婚姻登记,便携带胡某的户口簿和其家人补办的胡某身份证等,用胡某之名到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民政局在审查了王某提供的有关材料,询问了其结婚意愿后,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胡某2010年12月初回家得知此事后,便与王某共同到民政局要求撤销该结婚证书,遭到被告的拒绝转而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民政部门颁布的结婚证是否有效,是否应当撤销。对于该问题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政局登记失误,应予撤销;第二种意见认为,登记机关已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但实际上是妹妹王某冒用身份,利用自己与姐姐胡某样貌相似的条件欺骗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下的结婚登记,应有法院予以纠正,判决其无效;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应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婚姻无效或撤销其婚姻。因重婚、近亲、疾病、未达到婚龄等婚姻登记引起的无效婚姻,都是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处理的;而假冒身份证引起的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同样是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这与前者性质相同,即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故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不属于可撤销婚姻,而属于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故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于受胁迫的这种非自愿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出现变化,有可能受胁迫方从原来结婚时的不自愿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而变为自愿,因此法律对其效力和处理方式作了特殊规定。而以欺骗手段获取结婚证的婚姻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可撤销婚姻。该类婚姻破坏了国家对婚姻的行政管理关系,侵犯了被假冒身份证者(胡某)的权利,不对这类婚姻的效力加以彻底否定,将无法恢复被假冒身份证者(胡某)的正常生活秩序。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绝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因此,该案在本质上属于无效婚姻。

  其次,本案属于民行交叉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确认婚姻无效后,再提起行政诉讼撤销民政局的婚姻登记行为。但基于减轻当事人诉累的目的,在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对于无效行为可迳行做出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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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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