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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杆洞穿他人窑洞 所有人管理人共担责
2006/8/7 21:17:37 来源:
三门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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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杆本是架设电线使用的固定物,但如果管理不善和维护不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电线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则应承担责任。7月24日,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电线杆维护不当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纠纷案,一审判令电线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共同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0789.52元人民币。 卫某是三门峡市郊区的农民,住宅是窑洞。早在1960年前后,当地村委在卫某的窑洞上方修建了一根水泥电线杆,经过40多年的风雨飘摇,这根电线杆在雨水的长期浸泡之下于2004年8月发生下陷和脱落,造成卫某的窑洞塌陷,使卫某的窑洞顶部形成一个露天的大洞,彻底报废,相邻的另一孔窑洞也同时出现裂缝,严重受损。为此,卫某找当地村委和电业部门协商修复,但当地村委和电业部门相互推诿,卫某遂以当地村委和电业部门为被告诉请法院解决。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在卫某的申请下,法院委托建筑部门对卫某的窑洞塌陷和电线杆脱落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窑洞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和评估。鉴定结论认为,由于该区域内的电线杆回填土在受雨水影响时具有更高的含水率,在电线杆重力(集中力)的作用下,加速了窑洞(南窑)的坍塌。故判定窑洞的损坏与电线杆的脱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评估结论为窑洞的修复费用需要7789.52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卫某窑洞的损坏与电线杆的脱落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当地村委作为电线杆的所有人,电业部门作为电线杆的管理和维修人,均有必要对其所有和管理的电线杆及辅助设施进行维护,但二被告未尽到各自的职责和义务,致使卫某遭受损失,二被告应负赔偿责任。鉴于南、北窑相邻,南窑的塌陷势必对北窑受损有一定影响,故二被告对北窑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法院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和补偿卫某两孔窑洞损失10789.52元人民币。 |
作者:天枢 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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