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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着的不公与死后的不同
2006/7/3 20:47:07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6月2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制定并向全省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据悉,这是我国首次以法院文件的形式确认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同命同价”。 时下有学者认为,造成“同命不同价”的根源是现行的户籍制度。现实中,城乡户口之别确实造成诸多不公,而农村人一旦有了城镇户籍,“小鸭变成天鹅”,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爷们儿是北京人”、“阿拉是上海户”……于是,同工同酬、平等就医、平等就业、子女入学、工伤保险接踵而至,身份歧视、城乡歧视、地域歧视一夜之间荡然无存,昔日的艰难生活,由于一纸“户籍卡片”放入抽屉便模样大变,令人不可思议…… 毋庸讳言,户籍制度是造成不公的因素之一,但也有例外。1995年1月1日,2006年3月28日,我国实施了两部法规——《国家赔偿法》和《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前者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者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0年为限。 不难看出,《国家赔偿法》、《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根本没有设立因户籍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额不同的歧视性条款,确实是“生死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 《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比较我国相关法律,不同立法领域面对生命价值却存在不同标准,这无疑是一个错误。 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农民,享有宪法赋予的一切权利;农民,生时忍受着本不该发生的各种歧视,死后还要将这一不公带入坟墓……逝者已去,生者应思。 据悉,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意见,考虑就人身损害赔偿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但愿这是不公的结束和公正的开始。 (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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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综合报道 网络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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