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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2015/9/15 23:14:12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笔者结合渑池县法院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情况,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存在以下问题及特点:

  1.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对农民工的需求大量增加,说明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日趋严重,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稳定。

  2.此类案件涉案标的一般不大,但涉案人数众多。如处理不当,可能引起更大的社会问题,该类纠纷容易引发集体上访。

  3.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建设工地发包方与承包方因工程质量、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发生矛盾,使得工程款长时间悬而未决,农民工自然得不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工资。

  4.用工主体难以确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大多发生在建设工程行业,尤其是建设工程中层层转包、内包,关系错综复杂,农民工辛辛苦苦出力挣得的工资,却被层层推诿,不知道该找谁要。

  5.农民工举证困难。农民工属社会弱势群体,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对于拖欠的工资往往只有工地负责人出具的欠条,不可能有用工单位盖章或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故缺乏有效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合法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

  6.农民工不信任法院,诉讼积极性不高。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往往涉及当地重点工程建设,地方党委和政府不同程度上干扰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使农民工对法院失去信任,不愿积极诉讼。

  对策和建议:

  一是从法律上明确给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都应当成为法律上农民工主张自己权益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同时加大对拖欠工资单位的处罚力度,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因故使得农民工工资不能得到及时发放,就应当对其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使其能从根本上重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议各级政府设立农民工工资救助基金,完善救济渠道,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时,政府启动救助基金,使得农民工能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这样才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三是降低农民工的举证责任,提高用工单位的举证责任,在诉讼中农民工只需要证明自己的劳务关系、用工关系即可,至于其他方面的证据如欠工资的数额等应由用工单位进行举证,若举证不能,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是建立用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用工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前先向有关部门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执行。

  五是法院专门成立审理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合议庭,专门审理该类案件,这样更能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快审快结,更好更快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是大力宣传,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在社会上大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确保农民工权益最大化,司法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将农民工法律援助打造成“民心工程”,为农民工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让农民工能够方便快捷地享受法律援助,劳动、工商、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加大对用工单位的检查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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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群芳 代文官 网络编辑:王一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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