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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出台办案说情报告制度
2013/9/2 0:59:03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本报讯 近日,陕县检察院主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樊玉琴主动向检察长王峰报告了她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退回了说情人送来的一篮鸡蛋的事情,并如实填写了“办案说情报告(备案)登记表”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在“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办案说情报告制度,进一步净化办案环境,为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杜绝不正之风奠定了基础。

  市检察院结合实际出台的《检察机关办案说情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明确规定,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有关人员经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相关案情,或向检察人员请托为涉罪人开脱、减轻罪责时,相关检察人员应在一定时间内向有关领导进行报告。

  《报告制度》规定9种情形必须报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亲友的;向办案人员打听案件的初查计划、侦查方案、秘侦手段、证据掌握情况以及举报人、举报内容等相关情况的;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参与了与案件当事人有关联的宴请或私人旅游活动,事后才知晓的;在办理婚丧等事宜时,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及朋友赠送钱物,事后才知晓的;向检察人员打听办案人员的组成及其家庭等情况的;向检察人员打听证人的姓名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向办案人员或相关人员打听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及案件讨论情况的;非办案人员打听其他尚未公开的案件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情形的说情。

  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3日内填写“办案说情报告(备案)登记表”,并向有关领导报告。所有“办案说情报告(备案)登记表”按程序签署意见后,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检察人员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四十一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王飞 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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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飞 杨磊 网络编辑:师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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