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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中院一审宣判涉案高达1.7595亿元伪造货币案
2012/4/18 9:10:09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吴亚东简三景
  
  4月12日,福建漳州中院依法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木坚、朱顺科、胡振春、张宝德、余锡通、刘惠斌、张保先、毕云亮、许周民等九人伪造货币一案,以伪造货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木坚等九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等,并处罚金;同时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间,被告人林木坚与吴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伪造人民币,吴某某主要负责出资和销售,林木坚主要负责物色技术管理人员及生产。林木坚找来具备彩印技术和印刷经验的被告人朱顺科进行合作,由朱顺科再物色制假技术工人。
  
  2010年12月,朱顺科聘用了烫金技术工人被告人毕云亮以及彩印技术工人被告人张宝德、刘惠斌、余锡通、张保先,又让诏安县某村村民被告人胡振春提供制假场所。胡振春再联系胡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村里一旧小学堂。经吴某某与林木坚、朱顺科、胡振春、胡某某商议,最终确定该地点为制假场所。
  
  随后,各方商定股份比例和分工为:吴某某控股,林木坚、朱顺科、胡振春及胡某某各占一定比例股份,并由胡振春负责窝点安全、胡某某负责照料窝点内的日常生活。尔后,吴某某与林木坚、朱顺科带着技术工人先后购进制造假币的机械设备及原辅材料。被告人许周民向彭某某(另案处理)购得整套2005版百元人民币面额胶片版23张,再转卖给林木坚,从中获利人民币15000元。林木坚又分别从深圳、汕头等地购进用于伪造人民币用的纸张、电雕版。
  
  2010年12月13日,林木坚、朱顺科、胡振春等人将伪造假人民币设备、原辅材料运送至某村制假窝点内,开始伪造人民币。印制假人民币的全部工序有20多道,截至2011年1月4日,已印制完成约5道工序半成品。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被扣押的半成品2005版百元面额人民币1.7595亿元系假币。
  
  漳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林木坚、朱顺科、胡振春、张宝德、余锡通、刘惠斌、张保先、毕云亮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货币,印制2005版百元面额人民币1.7595亿元,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周民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胶片版,构成伪造货币罪,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法院认为,九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林木坚、朱顺科、胡振春系主犯,应按照各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宝德、余锡通等六名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的假币系半成品,尚未流入社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木坚、张宝德、余锡通、刘惠斌、张保先、毕云亮、许周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周民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漳州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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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师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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