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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法条赋予温度
2014/12/14 22:08:44    来源: 西部晨风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42岁北京医师昌克勤因突发疾病晕倒在手术室,经过一个月抢救,于日前遗憾离世。然而由于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昌克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此事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被认定视同工伤。正是这个规定,将抢救超过48小时的职工划定在工伤之外。这一法条被认为是有悖人道主义。有网民直言:“如果我上班时不幸倒下,抢救时间请不要超过48小时。”
  
  人们质疑法条缺乏温度,但背后还有法律实践上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虽然限定了一些条件,但这样的立法即使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小时的规定性限制,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应是时间,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么。国外的一些做法是,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与工作时间或强度有一定的关联,则不论抢救的时间是多长,将其视同工伤。而我国工伤认定中过于纠结于抢救时间节点,未免扭曲了立法本意。
  
  法律的正确与有效适用永远是对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人的考验。因此,在对48小时这一限制性规定作出修订完善之前,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可以更多地从立法的本意去实践和适用法律,在执法、司法中给法条赋予温度,给逝者以慰藉,给生者以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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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泉 汪军 网络编辑:王一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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