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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男子占地采石 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罚两万
2012/8/29 8:56: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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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平顶山讯(记者陈亚洲通讯员毛玺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7.96亩,用于开采砂石,造成基本农田严重毁坏,被告人孙某被郏县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金两万元。 据了解,2011年3月20日,孙某未经郏县人民政府批准,私自与郏县长桥镇渔陈西村某组村民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非法占用该组基本农田7.86亩,并从2011年4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开采、储存、销售沙石。经鉴定,孙某所占用土地为八等一级基本农田,已严重毁坏,无法耕种。2011年5月31日,郏县国土资源局到现场调查后于当日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孙某将所占用土地退还渔陈西村群众。今年6月12日,孙某主动到郏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孙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作者:大河
网络编辑: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