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月27日至28日连续两天,渑池县法院仰韶法庭法官成功调解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旨。这也是渑池县法院一直以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一个缩影。 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分别为:2014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闫某某驾驶豫MT3227小型轿车沿会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启明路向南左转弯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原告茹某某驾驶的豫MU7297号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茹某某受伤;2014年6月21日9时50分,贺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驶碰撞同向停靠在路东侧被告马某某驾驶的豫M39975号小型客车上,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乘坐人原告贺某受伤。 在这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事实都相对清楚,且两案被告的机动车都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知晓了这个共同点之后,仰韶法庭承办法官从高效便民的实际出发,寻求调解结案的可能性。承办法官积极奔走,与双方当事人特别是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积极沟通,在达成一致意见后,承办法官利用节后的办案时机,先后将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于2月27日和28日通知到庭。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掌握双方当事人心理状态,积极引导原被告换位思考,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从情、理、法角度入手,认真细致做其思想工作。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两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茹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1912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告闫某某已付费用9000元,于2015年3月31日前履行完毕;被告马某某所垫付的医疗费用2700元以及修车费用900元,由其自行负担;原应该由马某某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营养费等费用由原告贺某自行承担,马某某不得以车辆受损为由再行提起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贺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9000元,于2015年3月15日前履行完毕。 两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承办法官认真履行职责、努力追求案件最佳效果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代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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