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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异议案件立案的几点建议
2014/7/8 23:28: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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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多年来一直十分混乱,给法院执行和立案工作造成许多被动,同时也给案外人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麻烦。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执行工作多年来的实践,谈几点建议: 一、区分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对于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案件,法院可不再区分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而是由执行法院统一进行审查,既审查执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还要审查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但制作裁定书时应当写明对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如果案外人不服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决定则不能申请复议,而是应当另行起诉。即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 二、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及异议复议和立案程序衔接的工作机制。在司法实践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立案庭并不进行审查,而是由执行部门首先进行实质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由执行部门将案件拿到立案庭进行形式审查并登记备案,录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 三、妥善处理案外人异议裁定与异议之诉的冲突。对于案外人不服执行机构作出的案外人异议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通常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应予立案受理。 四、区别对待案外人直接对执行标的提起的诉讼。对于案外人不经过异议程序,直接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即使执行法院有执行管辖权,执行法院也不应受理。而对于案外人直接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该法院知道该执行标的处于另一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则不应立案,并告知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如果该法院不知道该执行标的处于另一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则该有管辖权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后根据查明的情况,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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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小锁 代文官
网络编辑: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