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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三门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15/8/31 23:39:12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本报讯 (记者纪雨童)8月31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我市出台《三门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据悉,新《办法》对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预防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等五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机关通过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新《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起草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对规范文件起草、提高起草质量起到重要作用。新《办法》要求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强的,制定机关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起草。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处理等。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新《办法》强调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领导集体会议讨论。明确了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草案交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供的材料以及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还建立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管理、定期清理、考核以及解释等制度。

  自新《办法》出台之日起,原《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通知》(三政〔2011〕40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三政办〔201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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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王一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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