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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告
2014/6/20 11:27: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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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三政[2011]61号)经市政府批准,已于2011年7月28日正式实施。 该办法规定,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配套费。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经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为广泛收集线索、征求意见, (一)应缴未缴、应征未征、少征漏征以及重复征收的;(二)擅自改变征收范围或标准,存在随意征收、弹性征收等问题的; |
网络编辑: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