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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劳动部门规定:非用工主体不能与农民工签合同
2005/7/13 10:58:08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日前,从河南省劳动部门传出消息,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今后,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 按照此规定,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此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明确起始和终止时间。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如需安排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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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本报综合报道 网络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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