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市管理年”活动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城市公共停车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有效缓解交通压力,减少交通拥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三门峡市区车辆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三门峡市公安局作为全市公共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停车场的日常管理。 二、城区道路、公园、广场、商场、车站、医院、中小学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停放,要严格遵守依照交通标志、标线规定,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三、所有车辆在允许停放的泊位和专用停车场停放时,应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依次按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车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不得损坏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停车场用途,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由市公安机关审批。 五、市区黄河路(含黄河路,以下道路类同)以南、崤山路以北、大岭路以东、上阳路以西区域及火车东(南)站广场为分时段停车收费区域。在收费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时,车辆停放人应当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并依法交纳公共停车资源使用费。 六、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活动。发现违法乱收费行为,应向公安机关停车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10;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58。 七、违反本通告关于停车管理要求的,三门峡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八、本通告适用于三门峡市区范围内的停车管理。 特此通告 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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