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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瑕疵裁判文书造成“执行难”的思考
2013/10/9 23:59:06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因裁判文书本身制作方面有瑕疵造成“执行难”的问题。从程序和实体方面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不全或不准确甚至错误引起的执行难。比如有的判决书根本不在审判中查明被告具体身份,将被告名字的三个字有两个均写为同音字,更不会主动去查明当事人是否有曾用名或别名的情况。执行人员到公安户籍信息系统中输入判决书中的被执行人名字发现其根本不存在,而同音名字与相片相核对经申请人辨认无误的真实被告名下却有大量存款,导致无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有的裁判文书将被告的出生年月公历与农历不作区分,根本不与当事人身份证上名字与出生年月核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现在仍有大量的裁决文书在当事人基本信息栏仍没有载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要知道没有身份证号码最起码银行金融系统是不会给查询账户信息的。于是,执行人员不得已又得履行审判人员的职责,查找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成为执行工作的前提。

    二是当事人住所地址错误、模糊或仅写暂住地而不写户籍所在地等。

    三是判决书或调解书有关执行内容表述不明确或不具体。

    四是案件最后裁判结果中存在相互矛盾等错误,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而故意抵抗执行。 

    以上这些情况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

    针对这些情况,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上述问题:

    一是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提高审判和裁判文书质量,定期对审判执行人员进行轮岗交流。案件在审理阶段,承办人要把查清身份情况作为审理案件的首要任务,要重证据不要轻信当事人无异议的口供,尽可能让当事人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情况的书面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

    二是裁判文书的制作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户籍档案记录的个人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的,在查清事实后在文书中注明;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查清其工商登记时的身份信息。

    三是健全和严格落实裁判文书质量的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四是树立审判执行一盘棋的大局观念,将执行工作意识贯穿于立案、审理、裁判等各个环节,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 

    五是切实做好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

    六是及时对瑕疵裁判文书提出补正裁定,以适应执行工作需要。

    (代文官 贾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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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代文官 贾俊峰 网络编辑:王一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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