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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刑法修正案(九)》的宣传实施答记者问
2015/11/2 22:48:15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将校车、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速、超员、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查处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规定,为治理现阶段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提供了法治保障,同时为切实保障民众生命与健康安全构筑起了一道法律屏障。为做好法律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近日,记者就此专访了三门峡市公安局局长王峰。

  记者:《刑法修正案(九)》涉及交通管理领域的变化和意义有哪些?

  王峰: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和第二百八十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作出了修改完善: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二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三是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四是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入罪。近年,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速、超员及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等情形在交警执法中均有所发现。新的规定为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必将有利于全面增强全民交通法治意识,尤其是广大驾驶人的规则、安全、文明意识,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记者: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等行为的处罚有什么变化?

  王峰:法律修改后的一个突出变化,就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一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两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二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三是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四是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五是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此外,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了“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记者:就《刑法修正案(九)》顺利实施,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作了哪些准备工作?

  王峰:公安交警部门以此为契机,组织开展了专题学习培训,认真做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衔接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把学习法律规定作为落实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坚持边学习、边培训、边贯彻实施,制定了相应的学习培训计划,以集中授课、案例教学、专题报告、远程教学、随岗培训等形式组织专题培训,使广大民警全面熟识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具体含义,正确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努力做到“三懂五会”,即懂法律、懂程序、懂技术,会查处、会立案、会取证、会使用制作法律文书和会适用强制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同时,交警部门将依托公安网上执法交流服务平台,加强执法办案指导,届时将选择具有普遍指导、警示作用的案例,定期发布指导,使广大交通民警全面熟识和掌握《刑法修正案(九)》具体内容。

  记者:对照《刑法修正案(九)》,如何强化和规范执法办案?

  王峰:严格规范执法办案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全市公安机关将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作为推进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着力点,近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发现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及时研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或者废止意见。结合《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和执法实践,针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不同行为,抓紧认真研究制定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重点对调查取证、强制措施、技术鉴定、法律文书、办案时限、案件审核和移送等方面予以规范。同时,我们进一步规范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涉嫌违法犯罪车辆缉查布控和拦截、现场核查和询问等环节操作规程,严格落实执法记录仪佩戴和使用规定,严格落实监控资料采集、审核、信息查询、违法告知等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法制审核把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全。要严厉查处执法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对危险驾驶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降格处理以及徇私舞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记者:公安机关采取了哪些措施,强化执法保障?

  王峰:《刑法修正案(九)》的公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给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更高要求。当前和今后,针对法律赋予新的刑事办案职责,我市公安交管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一是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形成共识、赢得支持和保障;二是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设备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不科学、不规范,固定式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未向社会公布,测速路段未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或者设备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对于排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治理意见和措施。三是主动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要共同研究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指导意见,就立案追诉和证据标准达成一致,确保执法办案工作不断档、不停顿。四是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办案协作机制,明确刑侦、治安、法制、监所管理等部门的办案职责,确保执法办案工作无缝衔接,提高办案效率。

  记者:公安机关在社会化宣传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王峰:结合《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公安机关要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一是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法律规定纳入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校车、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以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承担的严厉的法律责任。二是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博微信等媒体,对照《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更新警务公开的内容,正确教育引导群众。三是组织宣讲团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旅游公司、驾校和社区,让全社会熟悉《刑法修正案(九)》的法律规定和主要内容。四是制作一些安全提示贴、宣传折页、主题漫画等宣传品,在新车入户、驾驶证年审、换证、车辆年检时发放,提升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五是采取跟踪采访、专题访谈、典型案件报道等形式,宣传依法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效果,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六是积极开辟举报渠道,建立落实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采取多种形式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参与、齐心协力共创文明有序、安全畅通的和谐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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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有才 霍向峰 申耀 网络编辑:王一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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