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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河南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2014/3/25 22:23: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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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以后,不合规范的网络语言将不能出现在政府的红头文件和教科书中,而且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要达到三级甲等以上。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比如“ ”“高大上”“白富美”“喜大普奔”等。另外,按规定,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公务活动用语,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有声电子出版物用语等,应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根据规定,不同岗位对普通话的要求也不同,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老师要达到二级以上,其中语文老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要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语音教师要达到一级水平。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和配音专业人员及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则要达到一级水平。 另外,铁路、邮政、文化、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其中解说员、广播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要达到二级以上。对于尚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所在单位要组织其参加培训。 推广普通话,并不意味着拒绝方言。《办法》规定,在有些场合,可以使用方言,比如地方戏剧、曲艺、影视作品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就可以用方言。 另外,遇到下列情况也可以使用方言: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确需使用方言的,报经国家或省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批准。 (吴静) |
作者:吴静
网络编辑:王一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