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旧版回顾
用户名 密码 登陆 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西部晨风 -> 晨风四版 -> 内容
宪法的权威来自何处?
2014/12/4 23:19:20    来源: 西部晨风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昨日是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设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活动准则,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将有助于教育引导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修改:最严格的修法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宪法规定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在提议宪法修改的主体方面规定得最为严格。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磊说:“根据宪法,提议宪法修改的有两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那么,如何理解“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之间的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表示,宪法修改有建议程序和启动程序。任何公民、组织都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中共中央当然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提出修宪建议并不意味着启动宪法修改程序。作为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宪法监督: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按照宪法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制度,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对于官员而言,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明确他们所掌握的国家权力的边界,明确‘我能不能行使这项权力’‘这项权力到底是这个机关的还是那个机关的’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说,宪法监督本质上是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的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宪法监督就是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
  
  王锡锌表示,宪法监督制度要以现实的法治背景、环境、条件与实践为基础,分期分步骤稳步推进。要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化、程序化。
  
  “可以考虑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整合并加强监督工作队伍,明确职权及程序机制和保障机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建议。
  
  宪法宣誓:权力属于人民
  
  权力服从宪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专家建议,宪法宣誓制度作为一项国家层面的重要制度,涉及的宣誓主体、具体程序、誓词内容和宣誓方式等,都要经过缜密的设计,形成统一的规范;宣誓制度的具体办法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彰显权威性、严肃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表示,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普法”的核心首先在于“普宪”。
  
  多位专家认为,宪法宣誓通过具体仪式营造出庄严感,让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对宪法的敬畏感,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牢记“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据新华社)
  
  备案审查: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法制统一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原则,任何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看到具体执行行为对法律法规的歪曲,但很少关注到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对法律法规的歪曲。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后者对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的危害性更大。
  
  李适时表示,下一步将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加强机构和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备案审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备案审查实效;畅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审查建议渠道,积极回应审查建议;将推动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充实备案审查干部队伍,提升备案审查能力。
  
  当前,地方各级政府已经普遍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政府和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进行监督,初步建立起了地方“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监督体系。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将提前研究在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新增大量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问题。

 

分享到:
网络编辑:王一薇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