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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异地用警严查酒驾
2010/12/8 20:17:09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酒后撞死5名学生的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被逮捕,省公安厅拟指定三门峡市公安局负责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处理。 ●从昨日起,全省异地用警严查公职人员酒驾,每月10日、25日集中行动。 邮政局长酒驾致5少年死亡    12月5日23时30分许,洛阳市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饮酒后驾驶豫CML798黑色帕萨特轿车,沿S319省道(安虎线)由东向西行至79公里处(洛宁县涧口乡东村路段),逆向行驶与道路南侧多名行人相撞,造成洛宁县涧口乡中学3名初中在校学生当场死亡,洛宁县涧口乡2名青少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有关领导对事故调查进度、善后处理安置作出具体指示,并指派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姚占军带领省厅交通事故处理专家组成员于12月6日赶赴洛宁,指导事故处理工作。    12月6日晚,洛阳市委作出决定:第一,尽快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对肇事者依法依纪、从重从快处理。第二,责成洛宁县委、县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事故善后事宜。第三,全市公安交警部门要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2月7日凌晨2时30分许,谷青阳被洛宁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在押。为确保案件依法、公正、严格处理,河南省公安厅拟指定三门峡市公安局负责案件的进一步调查处理。 肇事局长最高可判死刑    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方晓介绍,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酒后驾驶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全省异地用警严查公职人员酒驾 事故发生时,正值我省开展为期3个月(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3月1日)的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集中整治期间。    据了解,从昨日开始,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要求各地全警动员,全力以赴,调集全部酒精测试仪、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等执法装备,组建机动执法队伍,开展统一行动和异地用警,从严查处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大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每月的10日、25日为全省查缉酒后驾驶统一集中行动日。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要一律从重处罚。同时要求各地对酒后驾驶违法人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抄报同级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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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毅力 陈燕 网络编辑:许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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