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三门峡日报社主办 版权所有 © 1999-2012 运营维护:三门峡日报社网络技术部
<> 技术支持:(0398)2981119 <> 支持:smx_rb@163.com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17号
<> 建议您使用IE6以上版本,1024X768或以上屏幕分辨率以达到最佳浏览效果 豫ICP备12008648号-1
本网站所刊发的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西部在线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转载使用
河南所有案件必须公开宣判
2014/4/13 22:18:06 来源:
三门峡日报 移动用户编发smxsjb至10658300订三门峡手机报,3元/月,不收GPRS流量费
新华社郑州4月13日电 (记者刘金辉)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在办公室里给当事人念一下文书,有的只让当事人自己看一下,甚至有的先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再告知裁判结果、交付文书,以后这些违规做法在河南将被禁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规定,要求所有案件必须公开宣判,以树立司法权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河南省高院院长助理王韶华说,有的法官认为公开宣判还要再组织一次开庭,费时耗力,刑事案件开庭还要协调公诉人出庭,特别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公开宣判,需要调动大批法警,甚至有的还需要公安部门配合。正是这些模糊认识或畏难情绪,导致司法实践中以送达程序代替宣判程序的做法比较普遍。 “一些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比如‘瘦肉精’案、保姆盗窃手机案等,在庭审结束后,人民群众对判决结果都十分期待,如果没有公开宣判,公众不能及时了解案件的判决结果,容易对人民法院产生猜疑,增加不信任感,不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王韶华说。 河南省高院出台的《关于规范公开宣判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告裁判。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宣判时,一般仅允许其近亲属、有利于其帮扶教育的教师、心理咨询师等参加旁听。 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应当在审判法庭内公开宣判;对于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被告人被判处轻微刑罚、且社会影响小的刑事案件,可以在看守所内进行宣判。对于到案发地宣判更能发挥法治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当事人因为重大疾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到庭接受宣判的,根据需要可以在临时组织的审判场所进行。 |
作者:新华社
网络编辑:王一薇